2015年10月份开始实施的财税法规
中央法规:
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公告》指出,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这次调整生育保险费率将依据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存量划分,凡是统筹地区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支付额的,都应下调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进行测算。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此次工伤保险费率调整按照“总体降低”的目标要求,一是将最低行业基准费率由0.5%降至0.2%,最高行业基准费率由2%降至1.9%;二是政策平均费率由1%左右降至0.75%左右,降低0.25个百分点;实际平均费率从目前的0.9%左右降至0.7%左右,降低0.2个百分点。初步测算,74个行业的基准费率标准将降低,全国一年可减轻企业负担150亿元左右。
关于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公告
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关于贯彻落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各地质监部门要尽快完成从现有登记模式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过渡,从2015年10月1日起,不再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和更换组织机构代码数据库中的原组织机构代码和名称等相关信息,切实做好存量组织机构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转换工作。
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规定,自今年10月15日起,降低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农业、民航、新闻出版广电、林业等6个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关于取消有关水运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自2015年10月1日起,取消船舶港务费、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船舶临时登记费、船舶烟囱标志或公司旗注册费、船舶更名或船籍港变更费、船舶国籍证书费、废钢船登记费等7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该规定明确了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登记的相关事项,其中对不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予以明确,为企业开展经营提供便利。该规定还对企业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企业停止有关项目经营,企业未经批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查处等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新修改的《管理办法》将流动性风险指标中的存贷比删除,只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流动性比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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