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修正案有望“大修”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就我国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尤其是自然人所得及财产的税收征管问题,举办专题咨询交流会向外国专家取经。
交流会释放的信息表明,税收征管法有望大修,吸收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对税制改革的要求,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有望借鉴国外事先裁定制度,提高税法执行的确定性,并约束税务机关执法行为;对于一些新兴业态的发展,如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有望写入新的修订草案。
业内专家表示,税收征管现在最紧要的是解决“依法征税”的问题,这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想提高税法遵从度,作为政府机关有必要在财政资金的使用上、预算编制上、立法方面更为公开透明。
有望大修
2013年6月份,由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经国务院法制办平台,对外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稿在财税法学界人士看来,修改内容非常有限:一些长期被认为应该废除的不合理的条款未被删改;对纳税人的权利强调得不多,而更多站在税务机关的立场上。
中国财税法学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原来的意见稿是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拟定的,现在需要重新修订,吸收三中全会部署的改革命题。
今年3月份,由税务总局总会计师范坚主持,在上海召开税收征管法集中修订研讨会。与会人员逐条进行讨论,就税收征管法与刑法等实体法的法律联系、纳税评估的法律地位、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交流。
近日,仍由范坚主持,邀请IMF专家,还有澳大利亚、美国和荷兰的专家,就税收征管法修订中的一些重点难点问题展开讨论。总局税收征管法修订专题小组、相关司局、部分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相关人员参加了此会。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曾在一次专家研讨会上明确表示,此次税收征管法会“大修”。
自然纳税人征税有望加强
根据三中全会的对税制改革的部署,未来将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
与会代表们就“自然人纳税人群体将日益壮大”达成共识,税收征管体系也需要适应性地调整,很有必要借鉴国际税收征管立法经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我国个税征缴,资本利得的税率低于工薪所得最高税率;实行分类征收,工薪阶层的个税缴纳比较充分,高收入人群由于收入多元,征税不够充分——这些问题被诟病多时。
刘剑文表示,目前我国自然人无需纳税登记,也没有纳税识别号;再者,个人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现在不动产登记还在进行当中——类似这样的基础数据掌握不全,使得税收征管难以跟上。
刘剑文进一步表示,随着公众收入的不断增加,收入日益多元化,财产的积累,针对个人的税收也会增多。国外对个人也建有纳税识别号,而且是跟社会保障号连在一起。
会上指出,对于基层税务机关执法中遇到的问题,如纳税人识别号的普遍赋予和覆盖,纳税人信息的披露,第三方信息的获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措施对自然人的适用等问题,迫切需要在法律制度层面上加以明确。
强调税收法定原则
去年税收征管法征集意见时,税收法定征收的问题被广泛讨论,此前我国税收更多是根据“指令性”任务进行征收。新一届政府曾多次强调要依法征税,不收“过头税”,不再下指令性的任务。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胡怡建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依法征税是一个系统工程。税法本身需要足够公平合理,税法制定过程要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再者财政资金的使用也需要足够公开透明,这样公众税法遵从度才会比较高。
胡怡建进一步指出,我国税收更多是代扣代缴,个人直接缴税比较少,纳税意识比较淡薄。再者,当前对于现金的使用仍比较多,使得相关交易信息难以掌握;随着现金使用的下降,交易会在银行留下线索,会有利于征税。
会上指出,从澳大利亚、美国和荷兰等发达国家的税收管理法律制度可以看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纳税人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税务机关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都是由税收程序法规定的。
此次交流会总结要“回应广大纳税人的诉求”。尤其提到澳大利亚、美国和荷兰确立的事先裁定制度,还有公共裁定和私人裁定的制定安排,能提高税法确定性和执行一致性,还能更好约束税务机关执法行为。
会上明确指出,要关注纳税人的权益保护、权利救济和争议解决的问题;我国迫切需要建立更加便捷、公平和高效的纳税人权益保护体系和争议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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