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销双方收付违约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购买方支付违约金
1、合同已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案例
案例1:
甲企业(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和乙经销商(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含税价格58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经销商应在提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经销商因逾期10日支付货款,因此,向甲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52.99
主营业务收入 58547.01
②增值税的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另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甲企业向乙经销商收取的违约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③发票开具
甲企业应把违约金和货物价格合计起来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金额栏应填写价款为58547.01元、增值税税额为9952.99元。
(2)乙经销商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5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52.99
贷:银行存款 68500
②增值税的处理由于乙经销商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2、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2:
甲企业和乙经销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乙经销商没有购买甲企业的货物,乙经销商向甲生产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②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甲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因此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具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③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甲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④发票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合同未履行双方没有发生购销交易,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甲企业收到违约金不能给乙经销商开具发票。
(2)乙经销商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的经营性违约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案例3:甲企业和乙经销商签订一份含税价格58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交付货物,逾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企业因逾期10日交付货物,因此,向乙经销商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甲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乙经销商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乙经销商是购买方不是销售方,因此,乙经销商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乙经销商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4)发票的开具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于乙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不是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给甲企业开具发票。
1、合同已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案例
案例1:
甲企业(生产制造企业一般纳税人,下同)和乙经销商(一般纳税人)签订一份含税价格58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经销商应在提货后30日内支付货款,逾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乙经销商因逾期10日支付货款,因此,向甲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68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952.99
主营业务收入 58547.01
②增值税的处理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根据上述规定,甲企业收取的违约金属于价外费用,应当并入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另外依据国税发〔1996〕155号规定,甲企业向乙经销商收取的违约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③发票开具
甲企业应把违约金和货物价格合计起来开具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即增值税专用发票中金额栏应填写价款为58547.01元、增值税税额为9952.99元。
(2)乙经销商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58547.0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952.99
贷:银行存款 68500
②增值税的处理由于乙经销商支付的违约金构成了购买货物价格的一部分,因此支付的违约金一部分计入货物的采购成本,一部分属于进项税额可以用于抵扣。
2、合同未履行情况下,购买方支付的违约金
案例2:
甲企业和乙经销商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后乙经销商没有购买甲企业的货物,乙经销商向甲生产企业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②增值税的处理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甲企业没有销售货物,因此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具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③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甲企业取得的违约金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④发票开具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由于合同未履行双方没有发生购销交易,没有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甲企业收到违约金不能给乙经销商开具发票。
(2)乙经销商的处理
①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付的经营性违约金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销售方支付违约金案例3:甲企业和乙经销商签订一份含税价格58500元的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甲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30日内交付货物,逾期1日应支付违约金1000元。甲企业因逾期10日交付货物,因此,向乙经销商支付违约金10000元。
1、甲企业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合同的约定支付的违约金,属于规定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因此,甲企业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乙经销商的处理
(1)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营业外收入 10000
(2)增值税的处理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由于乙经销商是购买方不是销售方,因此,乙经销商取得的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因此,乙经销商取得的违约金应作为当期应税收入。
(4)发票的开具
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由于乙经销商取得的收入不是经营活动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不能给甲企业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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