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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部关于传宣、贯彻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月22日,我部第26号部长令发布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自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证《办法》的贯彻实施和新旧政策的衔接,现对《办法》贯彻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指导、督促持证人员依法进行会计工作

《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我部制定发布的《办法》,是贯彻《会计法》和《行政许可法》,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工作质量所采取的重要措施。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认真抓好《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办法》的基本精神深入人心。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指导、督促持证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实行会计监督,指导、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具备资格的会计人员,指导、督促审批机关依法受理和审批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和为广大会计人员服务。

二、认真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

(一)抓紧清理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新《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从业资格申请、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和期限,以及便民措施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对财政部门的行政行为和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要求。由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已经实行多年,有些地区和部门出台了一些具体政策规定。希望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抓紧对本地区、本部门的政策规定进行清理,使各地区、各部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统一到《办法》规定上来。

(二)抓紧确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法权限。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同时,指导、督促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机关按照《办法》要求办理行政许可,做到依法行政。

(三)抓紧办理遗留事项。对《办法》实施前已受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抓紧办结。自2005年3月1日起,有关会计从业资格的申请,一律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和颁发。

三、认真做好2005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根据《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及中央有关主管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各地区和中央有关主管单位应当充分重视并做好《办法》实施后首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及时制定考试考务工作计划。安排好考试各环节工作,同时,及时向社会公布报名条件、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

(二)认真组织报名工作。严格审查申请免试部分考试科目的条件,对不在《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会计类专业范围,但其毕业(学位)证书中所注专业名称含有“会计”、“财务”、“审计”字样或“某某专业(会计)”、“某某专业(财务管理)”、“某某专业(财务会计)”等的,应对其专业课程设置情况、考试大纲或考试试题进行审核,如所设置的课程、考试大纲或考试试题中涵盖《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财办会(2005)3号]全部内容的,则可视同为会计类专业。

(三)严格按照《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组织命题。我部发布的考试大纲是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统一标准和命题依据,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单位应认真遵循,并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日内将试题报财政部备案。

(四)新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可以通用。根据《办法》规定,我部对2001年1月4日印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财会[2001]6号)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内芯项目及内芯项目修订说明》随文附发)。为了减轻广大会计人员负担,旧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2001年版)仍可继续使用和有效。

各地财政部门和中央有关单位对新《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应及时函告我部。

注 意 事 项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

2.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3. 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4.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5. 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从事会计工作情况,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以及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6. 此证应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毁损,应及时申请补发。


更新时间2023-02-20 21:38:21【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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