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系统会计人员属地化管理衔接工作开始
据悉,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31日。
为配合原铁道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在与原铁道部积极沟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于5月16日正式出台了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安排,北京地区原铁道部机关及所属中心、学协会的在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国管局管理;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部门管理;北京地区以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此次将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移交工作。”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移交地点,持证人员再结合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自行选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关各方正在沟通协调、积极准备相关移交工作。
原铁道部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人员广泛,铁路系统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把管理职能移交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接受采访的某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系统谋划,认真指导本省财政部门妥善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接收工作,切实维护有关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管理职能平稳移交。”至于铁路会计人关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问题,此次实施方案都作了明确详实的说明。
持证人员在2013年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负责。
持证人员在2013年的继续教育,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培训计划报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伴随铁路系统的改革,系统内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继续教育管理也将全面转为属地化管理。2013年,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及所属培训机构将与国管局、各地财政部门做好此项衔接工作。
本报讯记者肖祯报道铁道部牌匾摘牌,意味着这个与新中国同龄的部委将成为历史,而铁路系统6万多名会计人也将全部实行属地化管理。
据悉,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7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出手续,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财政部门原则上应当在2013年8月31日前办结批量移交调入手续,最迟不得超过2013年10月31日。
为配合原铁道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在与原铁道部积极沟通、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财政部于5月16日正式出台了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安排,北京地区原铁道部机关及所属中心、学协会的在职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国管局管理;其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北京市财政部门管理;北京地区以外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所在地财政部门管理。
“此次将按照‘简化流程、方便移交、便民服务’的基本原则办理移交工作。”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
中国铁路总公司及所属铁路局将根据相关规定分别与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移交地点,持证人员再结合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自行选择。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有关各方正在沟通协调、积极准备相关移交工作。
原铁道部相关负责人在采访中表示,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移交工作涉及部门众多,人员广泛,铁路系统会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工作,把管理职能移交工作作为近期工作的重点,确保各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
接受采访的某省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将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积极做好管理职能移交工作的统筹部署和系统谋划,认真指导本省财政部门妥善做好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职能接收工作,切实维护有关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管理职能平稳移交。”至于铁路会计人关心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管理、2013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等问题,此次实施方案都作了明确详实的说明。
持证人员在2013年之前的继续教育工作,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负责。
持证人员在2013年的继续教育,应当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分别将培训计划报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在培训结束、考试考核合格后由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局提供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清单,送交国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