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时段相关事项的通知
为便于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信息披露效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现有的交易日盘后信息披露时段的基础上,增加新的信息披露时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单一非交易日或连续非交易日的最后一日,增设非交易日的信息披露时段(13:00-17:00)。上市公司可以在该时段内,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以下简称“《公告类别索引》”)规定的直通车公告,非直通车公告不得披露。
二、在交易日另行增设早间和午间两个信息披露时段。早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时间为7:30-8:30;午间信息披露时段的具体时间为11:30-12:30.
三、由于事发突然、境内外时差等客观原因,上市公司无法在前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发布公告的,可以按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在交易日的早间或午间信息披露时段,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公告,并于下一交易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四、在交易日早间时段,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类别索引》,发布以下4类公告:
(一) 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
(二) 澄清与说明公告(1002);
(三) 签订合同公告(0419);
(四) 因境外市场发行证券披露的其他融资产品公告(1599)。
五、在交易日午间时段,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公告类别索引》,发布以下两类公告:
(一) 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
(二) 澄清与说明公告(1002)。
六、上市公司在非交易日披露时段,以及交易日的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通过信息披露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公告后,应当及时向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相关人员报告,并自行查看、确认公告是否已在本所网站发布。
上市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提交属于事前审核类别的停复牌提示公告(3301)的,应当在本所审核工作结束后立即予以确认发布。
七、上市公司在交易日早间时段和午间时段通过本所网站发布公告后,发布当日即为披露日。
八、同时有境外上市股份的公司,在交易日的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发布公告时,应当同时遵守不同上市地的信息披露规则,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九、上市公司违反本通知规定,滥用非交易日披露时段或者交易日早间和午间披露时段的,本所将视情况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十、本通知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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