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5号解释对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
财政部近日出台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5号)》对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阐述,进一步完善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等相关规定,给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子公司股权提供了操作指南,解决了企业在具体操作中的相关问题,同时也实现了会计准则的持续趋同和等效。
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
财政部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对处置差额的会计处理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也对企业因处置部分股权投资或其他原因丧失了对原有子公司控制权的,明确规定应当区分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0》对丧失控制权的处理采用了上述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并以案例的形式作了说明,但对于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处理只进行了分析和计算没有作出具体的会计分录,操作性不强。
财政部规定,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应当按照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企业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的规定对每一项交易进行会计处理,但特别说明了一揽子交易的处理,即处置对子公司股权投资直至丧失控制权的各项交易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处置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揽子交易处理的条件
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可以采用一揽子交易进行会计处理:这些交易是同时或者在考虑了彼此影响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些交易整体才能达成一项完整的商业结果;一项交易的发生取决于其他至少一项交易的发生;一项交易单独看是不经济的,但是和其他交易一并考虑时是经济的。
对丧失控制权的会计处理是,首先对剩余股权按丧失控制权日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调整;其次对个别财务报表中的部分处置收益的归属期间进行调整;最后从资本公积转出与剩余股权相对应的原计入权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重分类转入投资收益。
合并报表当期的处置投资收益=[(处置股权取得的对价+剩余股权公允价值)-原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原持股比例]-商誉+其他综合收益×原持股比例。
在个别财务报表中,不涉及追溯调整的问题,仅需要确认处置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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