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主要问题解答之对会计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问:对会计人员实施继续教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及《广东省财政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粤财会〔2005〕60号)有关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人员(简称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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