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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通知


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3〕9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财会〔2013〕5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对象

持有有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

二、换证范围

凡发证日期在2013年12月31日前的旧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均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换发新证。发证日期在2014年1月1日之后的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换证。

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三、换证时间

市直换证工作从2016年3月1日开始,到2019年6月30日(节假日除外)结束,逾期不予办理。

各区县财政局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换证日期及方式,但不应晚于2019年7月1日。

四、换证原则

(一)按照属地原则换证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办理换证手续。

持证人员因工作调动、户籍(居住)地变更的原市直发证的持证人员,按规定应当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后,再办理换证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书如有遗失,按遗失补办的程序办理,应当按规定先履行公告程序后,再申请补办证书手续。

(二)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

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补齐历年继续教育后,再申请换证。

(三)按规定完成信息采集

持证人员未完成信息采集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并自行打印《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

(四)换证申请

持证人员应登录广东省会计信息服务平台,填写并自行打印《广东省汕头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按网上预约时间到所属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现场办理换证手续。

五、换证资料

(一)未做信息采集者需提供《广东会计从业人员信息采集表》一份,在职人员需加盖单位公章,表中所涉及学历、职称等资料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二)《广东省汕头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登记表》二份。

在职人员需提供在职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单位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提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在职人员需提供工作证明(从事会计工作的申请人,需注明从事会计工作岗位)。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

(四)近期一寸彩色证件照一张。

(五)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委托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换证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财政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换证工作,加强窗口硬件和人员配备,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持证人员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换证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向市财政局(会计科)报告。

(二)各区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本次换证工作的宣传,要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换证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或者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进行公示。

(三)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采用二维码防伪技术,各级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配备系统运行所需硬件设备,如二代身份证读卡器、新版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打印机、二维码信息扫描仪等,以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

七、相关说明

(一)全市会计管理机构联系方式一览表(见附表)。

(二)换证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新版会计从业资格样式及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财会〔2013〕9号)的规定,旧版资格证书样式自2019年7月1日起作废。

汕头市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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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3-02-21 09:07:36【至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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