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涨价将小步慢跑
3月27日,有消息称,“陕西省西安、宝鸡、咸阳等地出现了市民排队集中购气的现象,山东省聊城、德州、菏泽、东营、滨州等地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
出现抢购潮,是因为日前有传闻称,“此次气改,各地门站价格按增量气定价,已有15个城市门站价达到或超过3.1元/立方米,若再加上终端用户价,3.5元/立方米的天然气价位已成大势。”目前,国内天然气的定价体系由井口价、城市门站价和终端用户价三部分组成。
“从以往的经验看,中国能源价格改革从来都是渐进式的,不可能一蹴而就,并大幅提高价格。”能源专家林伯强昨晚(3月27日)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但可以确定,包括天然气、成品油、水等资源品的大方向——‘改革’不能变。关键是,要让改革的红利真正且绝大多数地惠及中国消费者。”
官方否认涨气价
中国上一轮天然气提价在2010年。三年后,天然气再成市场焦点。日前,据媒体报道,“天然气价格调整方案,对天然气最高门站价格进行了规定,其中北京增量气为3.14元、黑龙江增量气为2.9元、江苏增量气为3.3元、上海增量气为3.32元、广东增量气为3.32元、陕西增量气为2.58元、新疆增量气为2.29元。”
报道称,此次气改方案,国家发改委将天然气分为工业存量气和工业增量气两部分,“各省份门站价格按存量气和增量气区别定价,存量气为该省市上一年实际使用量,而增量气为用户使用的超出存量气部分的气量”。报道还表示,气改方案实施后,平均提价幅度在0.6元-0.8元/立方米,“若将中亚进口天然气价格偏高因素考虑其中,新增的天然气价格涨幅甚至可能达到1元/立方米”。
“不可能有这么多。”林伯强说,上调气价,不可能光考虑“该涨多少”,更是一项综合性的考量,如对宏观经济层面、对消费者物价指数(CPI)、对企业的影响等。
3月27日,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报道,该部委价格司有关负责同志说,“天然气价格将大幅上涨”的消息完全不实,“纯属无稽之谈”,个别媒体散布不实信息是极不负责任的。
“天然气价格的调整直接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国家历来十分慎重,对调整居民天然气价格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地方如需调整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必须事先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否则不得调整。”国家发改委说。
涨价有一定基础
不过,林伯强和金银岛分析师马季均认为,中国天然气价格确实有调整的必要。“目前,国内天然气价格水平偏低,没有完全反映市场供求变化和资源稀缺程度,不利于天然气合理使用。特别是,进口中亚天然气按国产气价格亏损销售,不利于调动企业实施‘走出去’引进资源的积极性。”马季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说。
金银岛数据显示,国际市场天然气价格通常为等热值原油价格的60%左右(出厂环节),目前国产陆上天然气平均出厂基准价格仅相当于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25%左右。与其他可替代能源价格相比,国内天然气价格相当于等热值液化石油气价格的1/4,燃料油价格的1/3,进口天然气价格的一半左右。
“与前年相比,中国天然气进口量去年多增加了一倍,且在能源消费结构调整等大趋势下,天然气的对外依存度将越来越高。”林伯强说,“这将成为未来涨价的因素之一。”
事实上,不少地区关于涨气价的听证会已经展开。据报道,1月25日,浙江德清县举行居民天然气价格调整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大部分代表表示认同天然气涨价,浙江德清县居民生活管道天然气价格3月1日正式调整,从现行的每立方米2.53元调整为每立方米2.92元;2月20日,江苏扬州召开民用管道天然气听证会,拟对市区民用气价格上调0.33元/立方米,调整后民用气到户价为2.53元/立方米。
改革应全民共享
“涨价有必要,但是不是更应期待进一步加快天然气价格改革?”林伯强说,“因为,这才是中国天然气市场未来良性发展的长久之计。”
事实上,2011年12月26日,广东、广西两地就启动了天然气价改试点。当时,国家发改委称,改革试点将现行以“成本加成”为主的天然气定价方法改为按“市场净回值”法定价;将现行区别气源、路径,分别制定出厂价格和管道运输价格的做法,改为分省制定统一的门站价格。
国家发改委当时还明确表示,“天然气价格改革的最终目标是放开天然气出厂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政府只对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进行管理。”
不过,对于改革,目前为消费者所不满的情况是,改革实际上就等同于涨价,且受益最大的往往是垄断性企业。据国泰君安的一份报告,一旦天然气提价,中石油将成最大受益者,“按2011年销售量计算,假如出厂价能够提高0.3元,那么将增加中石油全年169亿元税后利润”。
“首先,不否认改革造成的资源价格上涨;但其次,要让‘红利’由全民共享。”林伯强建议,“这就需要综合性改革,包括服务方面的改革。另外,还可用税收的手段,对可能造成的过高价格进行调节等。”
还有学者建议,应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分享机制,“具体而言,资源要素属于全民所有,在涨价成为必然选择的情况下,尽快建立公共资源出让收益的分享机制,使这些涨价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真正用于社会建设,为全民所分享。在这个过程中,警惕少数既得利益者占有公共资源出让收益,并且把成本转嫁给社会的不合理、不公平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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