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瓦解IPO链上的利益同盟
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本应充当市场守门人角色的券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三大首次公开发行(IPO)中介机构,却因利益驱动不惜牺牲客观公正与独立性,结成产业链上的利益同盟,分食利益蛋糕。这不禁使人对IPO中介机构职责何在发问。
在国内A股诸多造假案例中,投行主导着整条IPO产业链条,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则成为投行的附庸。以绿大地一案为例,当年还是拟上市公司的绿大地利用其控制的多家公司,在上市前的2004年~2007年6月期间,采用虚假合同等方式虚增资产7011万元;以虚构银行回款的方式虚增收入2.96亿元。
而当时辅导绿大地上市的中介机构在其招股说明书中均信誓旦旦地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性。胜景山河、万福生科等造假案亦是如此,中介机构利用自身优势,串联上市各个环节,为拟上市企业粉饰业绩,制造假象。
一位不愿具名的业内人士称:“中介机构在接手IPO业务后,首先会考虑怎样做才能确保将中介费用收入囊中,其次是在合理规避法律责任的同时帮企业上市。”
记者认为,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均由上市公司承担,这个机制存在一定问题。一方面拟上市公司是IPO中介机构的客户,可谓衣食父母,另一方面中介机构又要对拟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审核。俗话说,拿人手短,中介机构既要保住饭碗,又要恪守公平公正等原则,确实存在一定难度。
而如果IPO中介机构均对拟上市公司的违规造假等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结成欺诈同盟、腐败同盟,这个市场必然会丧失道德底线和法律底线。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失范”、“财务粉饰”等问题也便屡禁不绝。
事实上,作为证券市场的直接受益方和重要专业参与方,IPO中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投资者做好把关工作。保荐机构是发现价值、促进交易的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是保证市场公平交易的中介。它们存在的意义在于缩小投资者和上市公司之间的信息成本差距,通过公开的信息披露保证证券市场的效率。
要让IPO中介机构重获市场信任,并担任好守门人的角色,应该加大对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等IPO中介的监管及法律追责力度。
首先,加大IPO中介机构涉嫌造假的处罚力度,除了向中介机构出具警示函,撤销证券承销业务资格外,还应该让中介机构承担投资者的部分投资损失,追究其刑事责任等。
其次,在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的基础上,通过角色转换,促使IPO中介在利益平衡的前提下切实履行法定责任。例如,在既有IPO中介大致法律角色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不妨考虑从法律角色上拆分IPO中介机构,转变IPO中介机构对拟上市公司单一的角色依附。尽快引入集体诉讼机制和中介机构联合做空机制,然后在此基础上将IPO中介机构区分为运动员和监督员,让市场上既有专门承接IPO业务的中介机构,又有专门监督相关公司IPO业务是否合规的中介机构,从而有效规避相关中介在IPO链条上结成利益同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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