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将进行资本市场多项相互开放新合作
大陆方面证券及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郭树清及台湾方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陈裕璋29日在台北共同主持首次两岸证券及期货监管合作会议,就ECFA框架下进一步加强两岸资本市场合作的有关事宜进行了磋商。
会议确认了两岸证券期货监理合作平台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机制,包括日常联系、互访交流和金融检查等。双方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业务主管层将分别举行定期及不定期会议,其中高层互访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双方轮流在两岸安排。
双方商定将共同推动两岸资本市场在资金双向流动及机构准入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其中,大陆方面将积极考虑在ECFA框架下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对台开放,具体措施包括:
——台湾业界提出希望单独增加1000亿R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试点)投资额度,专项用于台资金融机构开展RQFII业务试点,大陆方面对此将予以积极考虑;
——为台湾证券商申请大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资格进一步提供便利;
——大陆方面将在ECFA框架下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金融机构在大陆设立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台资持股比例将达50%以上;
——在大陆证券公司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方面,将积极考虑允许台资先行先试。初步考虑以下:允许符合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条件的台资在上海、福建、深圳各设立1家两岸合资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51%,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允许台资股东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各新设1家两岸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其中,大陆股东不限于证券公司,台资持股比例不超过49%,且取消大陆单一股东须持股49%的限制。
——积极考虑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证券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作为大陆证券公司的子公司,专门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在大陆批准的“在金融改革方面先行先试”的若干改革试验区内,允许台资在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中的持股比例达50%以上。
——允许符合条件的台资期货公司在大陆设立合资期货公司,台资持股比例最高可达49%。
台湾方面的开放举措包括:调整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在台湾设立代表处须具备的国际证券期货经验为2年以上,且包括港澳地区;循序放宽大陆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的投资额度限制,初期可考虑由5亿美元提高至10亿美元;积极研议放宽大陆证券期货机构参股台湾证券期货机构的有关限制;积极研议大陆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投资台湾资本市场。
双方还就允许大陆企业直接赴台上市的有关议题进行了有益的交流。大陆将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A股市场上市;同时,大陆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陆企业根据自身需要赴大陆以外市场上市。目前,大陆在企业赴台上市方面没有政策与法律上的障碍。
此次会谈之外,为配合台资证券公司拓展大陆业务,以及为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提供投资便利,目前大陆方面正在积极研究在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前提下,允许在大陆工作和生活的台湾居民使用人民币直接投资A股市场。此项政策如若推出,也将同时适用于港澳地区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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