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从业《财经法规》第四章第一节预算法律制度讲义
第四章 财政法规制度
第一节 预算法律制度
一、预算法律制度的构成
预算法律制度由《预算法》和《预算法实施条例》构成。
《预算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是调整在国家进行预算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预算法实施条例》是《预算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和细化。
二、国家预算
(一)国家预算的概念
国家预算也叫政府预算,是指经过法定程序批准的国家年度财政收支计划,包括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二)国家预算的作用——具有分配、调控和监督职能
1.财力保证作用;
2.调节制约作用;
3.反映监督作用。
(三)国家预算的级次划分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
2.我国的国家预算共分为五级,具体为:
(1)中央预算;
(2)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预算;
(3)地市级(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
(4)县市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预算;
(5)乡镇级(乡、民族乡、镇)预算。
这五个级次的预算,除中央预算外,其他四个级次的预算都称为地方预算。
(四)国家预算的构成
1.中央预算
中央预算是指中央政府预算,由中央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中央返还地方或者补助地方的数额。
2.地方预算
各地地方政府总预算的统称,是国家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财政部门是具体负责国家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工作的职能部门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
3.总预算
总预算是指各级政府本级及下级政府的年度收支经审核后汇编的预算。
4.部门单位预算
部门单位预算是指部门、单位的收支预算。是总预算的基础,由各预算部门和单位编制。
部门预算是一项综合预算。
三、预算管理的职权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特殊: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等。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三)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
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并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的执行情况、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
四、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
根据预算法规定,国家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
(一)预算收入
1.按来源划分:
(1)税收收入;(90%以上)
(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
(3)专项收入;
(4)其他收入。
2.按分享程度划分:
(1)中央预算收入;
(2)地方预算收入;
(3)中央和地方预算共享收入。
(二)预算支出
1.按照内容划分:
(1)经济建设支出;
(2)科教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
(3)国家管理费用支出;
(4)国防支出;
(5)各项补贴支出;
(6)其他支出。
2.按支出级次划分:
(1)中央预算支出;
(2)地方预算支出。
五、预算组织程序
四个环节:编制、审批、执行、调整
(一)预算的编制
1.预算年度——公历1月1日~12月31日
2.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政府预算,应当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预算的审批
1.审查和批准:中央预算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预算备案:预算批准后要及时向国家机关备案。
3.预算批复: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三)预算的执行
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
(四)预算的调整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预算和地方各级人大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的变更。
1.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
县级以上包括中央,由人大常委会审批;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2.预算调整方案的备案
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经批准后,由本级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3.不属于预算调整的范围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接受返还或者补助款项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乡镇级别的,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有关情况。
六、决 算
1.决算是指对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的会计报告,是预算的执行结果,是国家管理预算活动的最后一道程序,包括决算报告和文字说明。
2.决算草案的编制
编制决算草案的具体事项,由国务院财政部门部署。
各部门对所属各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当审核并汇总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3.决算草案的审查批准
国务院财政部门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乡、民族乡、镇政府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七、预决算的监督
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政府专门机构监督。
(一)立法机关的监督
(1)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中央和地方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常委会对本级和下级进行监督;
(3)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本级进行监督。
(二)各级政府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监督下级政府预算执行。
(三)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本级各部门及所属单位预算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
(四)各级政府审计部门的监督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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