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债权融资会计处理出新规
应收债权融资会计处理出新规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
行规定》(财会[200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
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而制定的。
《暂行规定》明确了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
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如与应
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
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还要求,企业如以应收
债权为基础进行各类出售、融资等业务,应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具
体包括:1.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2.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
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3.以应收债权为基础取得的质押
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4.作为销
售确认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5.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
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
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
行规定》(财会[2003]13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这是为规范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
从事融资业务的会计核算而制定的。
《暂行规定》明确了应收债权融资业务的会计处理原则。企业将其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销售
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债权出售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充分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对于有明确的证据表明有关交易事项满足销售确认条件的,如与应
收债权有关的风险、报酬实质上已经发生转移等,应按照出售应收债权处理,并确认相关损益。否
则,应作为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的借款进行会计处理。 《暂行规定》还要求,企业如以应收
债权为基础进行各类出售、融资等业务,应将有关业务的具体情况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具
体包括:1.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的出售、融资协议的主要内容;2.所涉及出售、融资业务的应
收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其金额、账龄、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等;3.以应收债权为基础取得的质押
借款的具体情况,如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用于质押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4.作为销
售确认的应收债权出售交易,对当期净损益的影响金额;5.已贴现的应收债权的账面金额、贴现
收到的金额、贴现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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