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
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2宗操纵市场案,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
1宗泄露内幕信息及内幕交易案中,王文平是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索普)拟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赵国斌与王文平多次联系,王文平向赵国斌泄露江苏索普重组的相关情况;赵国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使用其本人账户交易“江苏索普”,没有违法所得。王文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6条规定,赵国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赵国斌、王文平分别处以4万元罚款。
2宗操纵市场案中,一是在2015年6月18日至2016年5月13日期间的6个交易日中,骄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骄龙资产)为维持其所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净值以及避免穿仓风险,控制使用“银河资本-浙商银行-银河资本骄龙1号资产管理计划”等6个证券账户,在尾市交易期间利用资金优势,连续买入,拉抬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汽集团)股票价格,影响当日“广汽集团”收盘价。骄龙资产拉抬“广汽集团”股价后未进行反向卖出,没有违法所得。骄龙资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骄龙资产处以30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宇涵(骄龙资产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是刘义君控制使用“何某彬”、“谭某”证券账户于2015年8月10日通过大宗交易买入“广汽集团”20,000,000股。2015年8月11日,刘义君为顺利卖出所持“广汽集团”,先后采用高价买入申报、低价委托托盘并频繁撤单的方式,拉抬、维持“广汽集团”股价,操纵期间卖出“广汽集团”11,581,605股,没有违法所得。刘义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3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刘义君处以30万元罚款。
1宗法人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案中,湖南嘉宇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嘉宇实业)自2012年5月以来先后管理、使用卜某、王某云、彭某明等3人名下14个证券账户,交易了“华东科技”“长城影视”等数十只股票,参与了“国栋建设”等股票的定向增发,其证券投资没有违法所得。嘉宇实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80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8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嘉宇实业处以24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彭建平(嘉宇实业实际控制人)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证券案中,敖翔于2008年4月至2016年5月6日期间先后在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门任职。在从业期间,敖翔利用“徐某珍”账户交易“中国平安”、“欣旺达”等多只股票,没有违法所得。敖翔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深圳证监局决定对敖翔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保持执法高压态势,“依法、全面、从严”监管,持续整顿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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