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运输服务等“营改增”零税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的《关于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据政策制定部门相关人士介绍,所谓国际运输服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通知规定,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通知还强调,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下列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零税率的除外: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符合上述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但不符合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国际运输服务;向境外单位提供的技术转让服务以及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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