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养老保险年内全覆盖
按照我国目前的养老制度,城镇企业职工有“职工养老保险”,农民有“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而没有工作的城镇居民尚游离在养老保险制度之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实施,将填补这最后一片空白。
《实施办法(审议稿)》规定,从今年下半年起,凡具有我省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定为12个档次,即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100元、120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市、县人民政府应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5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标准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和缴费年限较长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城镇居民,从第16年起,每超过一年,基础养老金加拨1%。
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考虑到本办法实施前,省内一些城市已先行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已领取原地方政策规定养老金的55周岁至60周岁的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本办法确定的标准领取。
值得一提的是,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还将建立调整机制,《实施办法》明确,我省将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在本办法实施前,省内无锡、苏州、镇江、泰州等地已先行试点城镇居民养老制度。我省规定,对已按地方政策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算养老金水平的,则执行新政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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